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案業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經聲請人傳拘被告到案執行,均無所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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