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水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慧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六○號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及事實欄第一行中關於「水興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敘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周坤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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