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折合銀元壹佰零捌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捌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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