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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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人即異議人甲○○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所為之桃監裁五字第車裁五二-U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惟查:本件係逕行舉發案件,本院乃向舉發機關調取舉發照片,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以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十)鐵壹警行字第六四0四號函檢送予本院有關本件之舉發照片二幀顯示,聲請人所有之車號為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確在遮斷器已開始緩緩放、閃光紅燈號誌亦已明顯亮起之狀況下,仍強行通過鐵路平交道,本件違規事實至為灼然,原處分機關據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依法裁罰,無何違法或不當,本件聲請核無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