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戊○○原告丁○○原告丙○○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尚有事實待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庭期日攜二名參與訂立八十年五月七日協議書之證人到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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