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
原告丁○○
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
原告丁○○
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