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О七號
聲請人即異議人甲○○右聲明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所為之桃監稽違車字第五二-C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異議狀所戴。
二、按本件所涉及之交通違規之法條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而該法條項所規定之處罰客體係「汽車所有人」,茲查聲請人於違規時所駕駛之汽車即車號為00-000號之營業大貨車之所有人為「元榮交通有限公司」,此在卷附台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記載甚明,原處分機關亦因而在桃監稽違車字第五二-C00000000號裁決中針對該公司為處分,因之,本件有權異議人自為該公司而非本件聲請人,該公司既並無不服該處分,而自行提出異議,殊無由本件聲請人越俎代為聲請之理。綜上,聲請人逕行為本件異議,其異議顯係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何補正之餘地,自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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