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五號
原告乙○○兼送達代收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壢市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捌拾伍萬玖仟陸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