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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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55號聲明人 陳懿貞
陳姿儀 陳致均 陳玉成 陳玉榮 陳玉賜 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陳順權 之遺產清冊陳報權,惟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為高雄市○○區○○路博愛巷3弄1號,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核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