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大行影視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區簡美智 訴訟代理人 劉穀榮 律師被上訴人惠鼎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良 訴訟代理人 蘇癸旨 律師
林春金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芳齡
法官李行一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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