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五五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甲○○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陸佰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湯美玉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