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何世全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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