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歸還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告甲○○通訊處:
上列原告請求歸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由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
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又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欠明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並以訴狀具體表明㈠起訴所依據之法律關係,㈡請求之房屋門牌號碼、建號及其所有權應有部分(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㈢究係請求被告歸還房屋或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所憑依據,㈣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