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所為之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五號裁定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9日以96年度訴字第152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本件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有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之情事,原裁定於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胡宗淦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