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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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 趙英帆趙英明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向被繼承人 趙中立 戶籍地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結果陳報本院。
㈡請補繳被繼承人趙中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㈢聲請狀關於相對人之記載如有不符,請具狀更正之。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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