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