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6152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432,000元│98年12月25日│├──┼───────┼───────┤│002│432,200元│98年12月15日│├──┼───────┼───────┤│003│268,700元│98年10月5日│├──┼───────┼───────┤│004│148,370元│98年11月2日│├──┼───────┼───────┤│005│265,400元│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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