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丁○○原告丙○○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被告乙○○住屏東縣○○鄉○○村○○路○○○巷
○○弄○○號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上訴字第3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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