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88號聲請人甲○○即 楊宜華 之繼.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95│├──┼──────────┼────────┼───┼──┤│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79│├──┼──────────┼────────┼───┼──┤│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2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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