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1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楹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元楹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並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聲請狀所載與支票、退票理由單不合)。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三、聲請狀塗改處應補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四、相對人元楹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
五、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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