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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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鶯│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叁萬捌仟伍佰元│0000000││││ 司林哲成 │歌分行│││││├─┼─────────┼─────────┼───────────┼────────┼────────┼──┤│2│東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鶯│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肆萬壹仟叁佰肆拾│0000000││││司林哲成│歌分行││元│││├─┼─────────┼─────────┼───────────┼────────┼────────┼──┤│3│達銘工程有限公司林│合作金庫銀行三峽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壹拾叁萬叁仟元│0000000││││ 秦銘 │行│││││├─┼─────────┼─────────┼───────────┼────────┼────────┼──┤│4│ 林友信中國農民銀行三峽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貳萬捌仟貳佰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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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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