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玉如~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0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理鑫企業有限公司陳│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壹萬伍仟柒佰壹拾│0000000││││ 吳谷 │行││玖元│││├─┼─────────┼─────────┼───────────┼────────┼────────┼──┤│2│驊富汽車有限公司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陸仟伍佰 陸拾 元│0000000││││ 俊仁 │蘆洲分行│││││├─┼─────────┼─────────┼───────────┼────────┼────────┼──┤│3│ 廖陳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蘆│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伍仟元│0000000│││││洲分行│││││├─┼─────────┼─────────┼───────────┼────────┼────────┼──┤│4│ 李瓊芬 │泛亞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伍仟捌佰捌拾捌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