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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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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