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拾貳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9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則規定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前引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等12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12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1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有各該裁判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12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7日(│98年3月23日│98年3月26日│98年4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1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年度││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33│98年度偵字第33│98年度偵字第33││││1802號│99、3454號│99、3454號│99、3454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審││號│361號│361號│361號││├──┼───────┼───────┼───────┼───────┤││判決│99年1月22日│99年1月21日│99年1月21日│99年1月2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院│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號│361號│361號│361號││├──┼───────┼───────┼───────┼───────┤││確定│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日期│││││└──┴──┴───────┴───────┴───────┴───────┘┌─────┬───────┬───────┬───────┬───────┐│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3月26日│98年3月15日│98年3月24日│98年3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年度││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33│98年度偵字第27│98年度偵字第23│98年度偵字第23││││99、3454號│48號│74、2417號│74、2417號│├──┼──┼───────┼───────┼───────┼───────┤│最後│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審││361號│207號│162號│162號││├──┼───────┼───────┼───────┼───────┤││判決│99年1月21日│98年10月21日│98年8月3日│98年8月3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院│院││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361號│207號│162號│162號││├──┼───────┼───────┼───────┼───────┤││確定│99年2月22日│98年11月19日│98年8月24日│98年8月24日│││日期│││││└──┴──┴───────┴───────┴───────┴───────┘┌─────┬───────┬───────┬───────┬───────┐│編號│9.│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併科罰金新台幣│││月又15日│││95712元│├─────┼───────┼───────┼───────┼───────┤│犯罪日期│95年5月2日(│97年11月17日│97年10月24日│98年1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5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年度││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62號│30號│19號│640號│├──┼──┼───────┼───────┼───────┼───────┤│最後│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87││審││106號│75號│72號│號││├──┼───────┼───────┼───────┼───────┤││判決│98年5月19日│98年5月14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27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院│院││判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87││││106號│75號│72號│號││├──┼───────┼───────┼───────┼───────┤││確定│98年6月4日│98年6月1日│98年6月1日│98年6月25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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