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379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務人 蔡錫欽 即 徐振樹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錫欽即徐振樹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係何人?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