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七十九號
原告庚○○
己○○丙○○戊○○丁○○甲○○乙○○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住右原告與被告庚○○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佰伍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折合銀元玖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伍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佰伍拾壹元,尚不足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