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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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奧地利GLOCK手槍壹把、子彈貳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十時十分許,在台南縣新營市○○里○○○○道急水溪橋北側河床草叢內查獲甲○○(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奧地利GLOCK半自動手槍壹把、子彈貳顆,經將上開槍、彈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該奧地利GLOCK半自動手槍機械性能良好,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子彈則均係制式口徑九MM子彈,亦具殺傷力,有該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刑鑑字第一一七二一五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因認上述槍、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聲請意旨另以:同時查獲而經試射鑑驗所餘之三顆彈頭及彈殼亦為違禁物,而聲請沒收云云。然查經試射鑑驗所餘之三顆彈頭及彈殼,既經試射當已無殺傷力,而非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