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6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三一四號
原告琮偉機械廠
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縣新市鄉大營村大營五號法定代理人 潘旭騰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 律師
蔡信泰 律師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林臻嫺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