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十八時許,在台南市○○○路○段○○○巷○○○號,因不滿其母甲○○○屢要伊將房屋出售,與甲○○○發生爭執拉扯,甲○○○倒地叫喊,乙○○遂基於傷害之犯意,腳踢甲○○○腹部,致甲○○○左上腹部挫傷紅腫約六×四公分。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