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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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登記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七五號),本院認不宜由簡易庭處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為台南縣永康市○○路二十九之一號小吉兒茶藝館之負責人,明知該茶藝館核准登記營業項目為茶葉、品茗,竟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九日起,未經核准變更登記,擅自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KTV業務及僱請女子坐檯陪酒,為警查獲,報請台南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以八十八府建商字第一○一一五八號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並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詎甲○○拒不遵令,仍繼續經營前揭業務,復為警查獲,報請台南縣政府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府建商字第一○八五五五號函如前揭函文所示內容,並科罰鍰一萬五千元。甲○○仍拒不遵令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嗣於同年十月六日在上址經營前揭業務時,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涉嫌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之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論處,惟按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業已修正,廢止刑罰,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總統公布,本案被告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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