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196號
抗 告 人  羅興華
       朱少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仲根曾雪妹邱千凱 等間確定訴訟費用
額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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