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救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黃宇
代 理 人  王展星 律師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卞中平 即快剪屋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主張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扶助等語,惟本件係簡易訴訟
,訴訟費用並不高,且聲請人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22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已無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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