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1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林武慶
被   告  林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台中縣○○鄉○○
段720、721地號土地及同段1154建號建物,於民國96年8月
17日登記,設定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抵押權不存
在,被告林義德並應塗銷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另備位聲明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行為,被告林義
德並應塗銷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查先位請求之標的價額核
定為100萬元,備位請求之標的金額核定為192,228元。茲就
原告先備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比較後,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標
的價額即100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2,100元後,尚
應補繳8,8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