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 莊如棟
(即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龍潭鄉天龍三巷十號六樓,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且被告目前因刑事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羈押中,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考,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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