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限制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群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限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塗銷土地限制登記,因原告於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許斯武 業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時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資料,惟原告至今已逾五日尚未補正,其提起之本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