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悅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