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被告甲○○
之2號5樓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被告戊○○
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丁○○、甲○○、戊○○、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五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渠五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五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