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
丙○○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0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0634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08月22日通知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補正通知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4年8月
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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