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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