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鉅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鉅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鉅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堡公司)積欠原告之機械整修
及零件等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四千六百元,而以被告甲○○○○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日興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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