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壹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一號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重一.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一.三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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