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葉春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