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八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是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其父親年邁毫無謀生之能力,現中風臥病在床,而聲請人自幼即有先天性氣喘疾病,每日須以三次藥物控制病情,羈押至今因醫療中斷及看守所內藥物取得不易,病情加重,非予保外就醫,顯難痊癒等語,聲請交保候傳。惟查,聲請人前述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經臺灣臺中看守所特約醫師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診察聲請人病情後,認聲請人曾罹患氣喘症狀,現在所內已給予藥物治療,目前病情穩定,暫無需保外就醫等情,有該所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八九中所正衛字第一一五0號函文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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