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98年8月27日宣示
辯論終結,惟原告具狀表示尚有應另行調查之事項,聲請再開辯
論,為釐清事實,保障兩造權益,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