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宏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阿蕊聖恩水電企業行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3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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