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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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69號
原   告 金三角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29,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8 年度 南簡 字第 1069 號裁定(98.09.09)[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181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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