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
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