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95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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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95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9月9日下午2時0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 記 官 李靜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另本金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靜怡
           法 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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