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于耀文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