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64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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